中国铸造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讨论,形成了新一届的《中国铸造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铸造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建设,规范专家委的管理和活动,促进专家委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铸造行业专家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委是中铸协的咨询机构和智囊部门,在中铸协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家委的工作宗旨是:为全面提高铸造行业建设水平出谋划策,为在行业规划、研究方向、课题研究指导、课题成果转化、课题评审、咨询服务、建言献策、文化建设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与服务保障。
第三条 专家委工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办事原则和民主科学的议事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专家委成员由热爱并从事铸造行业或与铸造行业相关工作的资深专家和部分外聘专家组成。
第六条 专家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专家委的常设机构,负责 专家委的日常业务和管理。专家委秘书长原则上由中铸协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受中铸协委托 ,研究制定铸造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定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的新动态、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研判,并积极探索行业建设的新思路、新机制、新举措,对加强行业建设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研究提出年度或阶段性行业重点课题研究方向和内容。指导铸造行业课题研究工作,审批年度课题研究项目,验收年度课题研究成果,审议、评定优秀课题研究成果。承担重大课题的研究及撰写重大课题研究报告等。
第十条 承担相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研究项目,通过授课、咨询 等各种方式对铸造行业和会员单位进行指导,提供帮助,并对咨询服 务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涉密事宜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负责组建行业专家库,为行业培养、储备专业人才提供服务。专家库建设应按专家居住区域和分支机构所对应领域分门别类建库。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专家库调整人选意见,充实专家库力量。
第四章 专家聘用
第十二条 聘用范围、条件及相关要求
专家委聘用专家,要本着“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面向铸造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组织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方便工作,原则上以在岗在职的专家为主,离退休专家应能够坚持参加专家委的工作和活动。
专家委委员是专家库的核心代表,按照中铸协要求,要与其所擅长专业相对应的中铸协分支机构或居住地所在区域性行业组织合作开展工作。
受聘专家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热衷于推进行业建设发展,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专家委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并愿意为行业发展奉献个人的聪明才智。
受聘专家应长期从事专家委工作职责相关的专业工作,且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具有良好政治素养,理论水平高,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在本行业、本岗位业绩突出。
原则上要具有高级职称、大专以上学历。如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且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也可不受职称、学历等条件限制。
聘任专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家,注重聘任在行业一线的中青年专家,保证专家委的工作后继有人,充满生机和活力。
第十三条 聘用程序
专家聘用在个人自荐(在职专家需经所在单位同意)与秘书处推荐相结合基础上,产生专家库专家提名人选,征得本人同意后,经中国铸造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后聘用,同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报备案。
第十四条 聘用期限
受聘专家任期为每届四年,与中铸协理事会换届同步进行。届满后按聘用程序可以续聘。聘用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届期内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
受聘专家在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退休、身体等原因,经本人申请、中铸协秘书处批准可以解聘,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对于不适宜继续受聘的专家,专家委可以报请中铸协秘书处予以解聘。解聘专家不得再以中铸协或专家委的名义从事相关行业或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聘期责任
受聘专家应珍惜参与专家委工作的机会和荣誉,加强自律,自觉维护中铸协和专家委的整体利益和声誉。除专家委直接安排或授权的活动外,受聘专家所发生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中铸协理事会委托和专家委的工作需要,召开主任、副主任碰头会、专家委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等。研究专家委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建立例会制度,每年一般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完成专家委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八条 专家委秘书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要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协调专家的工作内容,避免相关业务冲突。定期汇总专家对某一时期、某一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每一年度专家委会议的主题和议题。
第十九条 专家委成员应邀出席有关行业重大活动或进行授课、指导课题研究、开展咨询服务等,要报请专家委秘书处,或根据活动内容由秘书处提出人选,经专家委主任批准同意,方可前往受邀单位开展相关活动。未经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专家委专家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第二十条 专家委工作活动经费由以下部分组成:自筹、企业支持;有偿服务;中铸协给予的适当补贴。
专家委要本着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障工作经费的规范运作。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工作接受中铸协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单位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中铸协专家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