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铸造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铸造协会 是由全国铸造企业、地方社团组织及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事业、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及从事与铸造行业相关的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服务为本,通过为政府、行业、会员和社会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维护铸造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诉求,履行政府授权委托职能,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建设;实施高端引领、体系建设、创新驱动、强基固本和人才兴业战略,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实现铸造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本会的网址:www.foundry.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对全行业运行态势、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确定行业改革和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等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
(二) 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有关铸造行业经济技术政策、贸易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订;对有关铸造行业发展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贯彻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研究,适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三)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会员利益和铸造行业整体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争取国家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四) 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建设行业大数据库;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铸造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适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行业、会员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 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铸造产业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构建
行业协会标准体系,加快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推进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贯彻实施;
(六) 制定行业内部技术和业务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实施绿色、智能、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战略,对铸造产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相关工艺、技术、材料和装备,提出推广应用建议;受委托承担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参与相关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七) 开展铸造产业集群(园区)建设。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对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域内的铸造产业(园区)做出评审、论证和编制产业(园区) 发展规划及课题研究,促进产业结构转型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八) 开展品牌推进发展战略。围绕《中国制造2025》,推动工业强基、智能铸造、绿色环保、单项冠军、行业排头兵和专特精新企业发展, 围绕行业转型升级开展系列示范工程;
(九) 做好专家人才库建设并开展咨询服务,对企业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市场发展、环保安全、金融资本、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咨询和服务;
(十) 推进科技质量创新。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为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设备的鉴定和验收服务;实施质量提升计划,在行业内引导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全面升级,推进行业和企业的质量提升和效益提升;
(十一) 推进铸造行业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开展铸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铸造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协调和促进企业间的经济
与技术合作,促进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
(十二) 开展组织联络工作,构建行业工作体系。加强与全国性、区域性及产业链上、下游行业组织的合作,规范分支机构建设,实现和谐互动、互惠共赢;发展与港、台行业组织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共同发展; 推进海外工作体系的建立,推动亚洲及“金砖国家”和“一带一路”国家铸造组织间的合作,发展与世界铸造组织的关系并发挥重要作用,实现双边或多边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 组织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合作和考察交流活动; 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国际展览(销)等活动, 推进行业平台化建设,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
(十四) 推动行业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协调企业形成统一立场,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十五) 组织协调铸造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铸造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六) 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整合“产学研用”资源,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开展“校会合作”和“企会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竞赛工作,加强行业人才培养,提倡“企业家” 和“工匠”精神,全面提升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七) 促进产业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依照有关规定办好行业报刊杂志,做好行业资讯的制作、收集、整理与发布,运营维护行业网站、公众号和微信等新媒体,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十八)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行业评选表彰活动;
(十九)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地方铸造
行业社团组织、铸造企业、整机制造企业的铸造厂,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业、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
单位会员提供营业执照;
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等)。
(三)由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秘书处进行初审;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会员单位代表人若有变动,需及时更换新的代表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每 4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
表。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1/5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350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热心社团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三)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高,发展势头强;
(四)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诚信自律,信用良好,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6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专务、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或通过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等额选举时,当选的得票数比例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差额选举时, 当选的得票数比例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1/2。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人数为 51 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 24 名,秘书长 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
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五) 提名专务、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
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11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4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
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委员会”、“研究会”、“联盟”“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
《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
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 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
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5 月 14 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